黑龙江省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申办企业条件 1. 在黑龙江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 投资项目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3. 投资项目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 4. 投资项目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 5. 投资项目有利于加强内地企业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 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申请表; 2. 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 3. 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规定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院审查批件(需以外汇出资的); 5.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2份(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3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受理程序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核准,其余事项由省商务厅核准。 1.省商务厅(国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2.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厅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4.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受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核准或5个工作日内转报商务部核准。 申报地点: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173号502室 受理处室:国外经济合作处 受理依据 商务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8月31号商合发[2004]452号) 咨询电话 0451-8262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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